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有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从中我们可以明确:
1.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
2.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必须是合作办学,既不是合资办学,也不允许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独办学;
3.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是中国公民,而不是主要招收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生;
4.教育教学的地点主要在中国境内;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考虑到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实际,国家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包含中国教育机构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依法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但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不纳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加以管理。
二、申报流程及关键节点
1.校内论证与准备
论证:有意申报的学院需与合作外方共同确立办学可行性,拟定合作协议、培养方案、成本测算等核心文件。
审议:将成熟的申报方案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2.省厅审批
根据教育部规定,申请本科及以上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初或9月初向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教育厅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文件报送至教育部。
3.教育部审批
专家评议:教育部受理申请后将对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线上评议。
批复:综合各方意见后,教育部将对申请进行一次性批复,不再要求补交或更新材料;审批通过后,教育部会正式下发批复文件。
三、核心材料准备清单
主要依照教育部相关要求,详见链接: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四、示范性协议文本
为进一步规范协议文本,教育部国际司组织专家起草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协议书》示范性文本,供各校在工作中参考使用,具体签署协议条款以双方实际协商结果为准。
项目协议:
机构协议: